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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大学生戏剧艺术实践基地 上海市大学生舞蹈艺术实践基地管理规章制度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加强和推进大学生高雅艺术教育活动,提高大学生的艺术鉴赏水平和艺术实践能力,为上海各高校大学生艺术实践提供了了载体和指导,根据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大学生戏剧艺术实践基地和大学生舞蹈艺术实践基地(以下合称为“大学生艺术实践基地”)在市教卫党委宣传处的指导下,由我校宣传部统筹安排,坚持整合资源,调动各方面的积极性,努力形成全方位支持大学生艺术实践的良好局面。

第三条   大学生艺术实践基地拟于每年的五月和十一月面向全上海各高校学生招生,经学生所在高校的宣传部或团委部门推荐,根据实际情况择优录取。一般每所高校限定名额不超过两名。每位学员的费用为300元至500元(根据教学内容和课时决定具体金额),收入费用缴我校财务处并出具国家认可的统一行政事业收据。

第四条   学生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前来我校基地报到,参加学习。逾期未来报名者,将被视作为自动放弃。学生一经报到,将参加为期四——五天的培训课程。培训期间若无特殊原因,一般不得缺席。对于无故缺席旷课的学员,大学生艺术实践基地将视情况不予颁发合格证书。

第五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在经过考核后,成绩合格者可获得由上海大学生艺术基地颁发的证书。

第六条   参加培训的学员应积极参加由大学生艺术实践基地设计的各类课程,并按要求填写授课情况反馈调查表。

第七条   大学生艺术实践基地一般聘请校内外在本领域卓有声誉的教师前来授课,行课内容将围绕戏剧表(导)演,、编剧技法与理论、演讲与主持艺术等主题进行。一般每次培训将只围绕一个领域展开。

第八条   大学生艺术实践基地费用按照实际工作量指导工作报酬,一般定为:

教授级老师课时费:500/4课时(每课时100元,外加交通补贴100元)

师级老师课时费:300/4课时(每课时60元,外加交通补贴60元)

特约老师课时费:800/4课时(每课时150元,外加交通补贴200元)

        学员饮食补贴费:1015/

        培训场地租借费:300元——1000

        相关人员劳务费:200元—300//

第九条   大学生艺术实践基地应积极扶持各类校园文化活动,积极组织各类艺术活动走进上海其他各校,普及高雅文化艺术。

第十条   本条例的解释权归于上海市大学生戏剧艺术实践基地、上海市大学生舞蹈艺术实践基地(上海戏剧学院党委宣传部)。(20091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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